企业应如何配合举报信的处理?

发布时间: 2007-06-05 17:06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有时证监会或地方派出机构也会介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企业应配合保荐机构就举报信涉及的举报事项向监管部门和预审员进行详尽的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消除监管部门和预审员的疑虑,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关预披露或披露义务,最终消除公众对公司的疑虑。

  在整个发行上市的进程中,为避免由于不实举报而延误发行上市进度,企业应审慎平衡内部关系,对竞争对手采用适当竞争策略。

责任编辑:( 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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