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驻区机构、乡、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更好地扶持区内中小企业渡过当前金融危机,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办法》等四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办法》
2.《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引进资金增资扩产实施办法》
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配套奖励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昆经开[2009]38号)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且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自营进出口权、自行报关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出口退税给予补贴,按当年出口退税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9万元。第三、第四条企业可同时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其它产品按实际发生保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对出口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与资助的企业,须按申请内容提供相对应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金额的相关材料一份;
五、出口信用保险实际发生保费的相关材料一份;
六、出口企业客户资信评估费用的相关材料一份;
七、出口退税企业须提交税务部门的相关材料一份;
八、技术出口企业须提交技术出口的相关材料一份;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以海关数据及相关政府部门统计数为企业奖励或补贴标准。
第九条 申请受理时间为次年2月份,经发局根据企业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和补贴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单位,根据管委会的公告通知,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奖励拨款手续。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昆经开【2009】38号)中关于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且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一)高新技术产品,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
(四)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五)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的项目;
(六)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推广应用;
(八)企业信息化建设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的项目。
第四条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主要对购置生产性设备、工模具、设备改造投入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零配件及检测仪器、公用工程设备的直接投资进行补贴,不包括购置办公设备费用、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流动资金项目贷款和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贷款不列入贴息范畴。
第六条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的申报方式及时间
经开区建立《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库》,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批准文件;
(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格式文本)一式两份;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一份(审查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它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纳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库》的项目,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有显著拉动作用的项目择优支持。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获得贴息资助的单位,根据管委会的公告通知,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贷款贴息期限及标准
(一)每个技改项目在经开区只能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贴息利率按申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50%确认。
(三)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条 享受省、市级技改贴息的项目,同时可享受经开区贴息。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管委会除全额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并按相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引进资金增资扩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二〇〇九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有企业实收资本当年增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当年增资扩股资金中市外资金达到原实收资本一倍以上的;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并通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核准或备案的;
3、企业为延展产业配套链引进市外战略合作伙伴进区投资建厂或合作建厂,所引进的投资项目按投资协议和备案证规定的期限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增资扩股资金中市外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可选择享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二〇〇九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第8条第2款资金奖励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上述政策扶持或资金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见格式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增资后的一期财务报表;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上述政策扶持或资金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文;
4、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报表(各期);如单纯通过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还需提交设备采购清单及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3种类型的企业在所引进项目投资额达到条件后,持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向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第八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企业享受政策或资金奖励的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分两批进行,政策扶持在次年进行兑现;奖励资金在企业申报后2个月内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批准文件予以兑现。
第十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二〇〇九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第8条第1款等有关增资扩股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配套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昆经开[2009]38号)中关于积极帮助和鼓励区内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的技术改造资金、贸易发展资金、产品研发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的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为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对企业积极争取到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发改、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的项目无偿扶持资金(基础设施项目扶持资金除外),项目实施地在经开区且企业对经开区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资金配套或奖励。无偿扶持资金是指以无偿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企业的扶持。
第四条 对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发改、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要求地方配套项目扶持资金的,管委会将视项目情况给予不高于上级扶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配套办法参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施行。
第五条 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发改、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不要求地方配套项目扶持资金的,对争取到国家、省、市财政无偿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对争取到国家、省、市财政无偿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按照国家财政下达扶持资金的10%、省和市财政下达扶持资金的8%给予奖励;对争取到国家、省、市财政无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国家财政下达扶持资金的5%、省和市财政下达扶持资金的3%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资金配套或奖励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发改、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项目扶持立项后,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经济发展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发改、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扶持资金的项目合同(任务书)或下达通知复印件,填写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受理申请的情况,会同财政分局,提出资金配套或奖励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并通过财政经费预算安排配套或奖励资金。获得配套或奖励资金的单位根据管委会的公告通知,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经开区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贸易促进等方面。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撤销、中途终止项目实施的,管委会有权追回配套或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