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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开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细则

发表时间: 2009-09-03 14:56     来源: 中国开发区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3年以上(包含3年)时间期限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态势,成长潜能大、发展预期好的中小型企业。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三条 连续性原则。企业3年以上(包含3年)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第四条 规模成长原则。企业规模行业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型和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第五条 效益成长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连续2年保持增长。

  第六条 持续发展原则。企业主营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企业发展目标清晰,拥有相对领先的核心技术或经营模式,科技创新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七条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定量考察规模、效益等指标,定性考察内在发展潜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综合评价,择优入选。

  第八条 平衡性原则。在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特点、行业分布情况,适当平衡确定秦皇岛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优先性原则。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市支持计划的企业优先扶持,扶持资金可作为开发区配套资金使用。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及纳税。

  第十一条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增长率不低于30%;企业最近一年实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连续2年持续增长;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且连续2年持续增长。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个别达不到上述参评条件但在同行业中居于特殊地位、对开发区有特殊贡献的其它企业由评选领导小组议定是否参评。

  第十四条 企业评选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1、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6、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每年二季度,由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评选要求,结合全区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组织实施企业申报及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选原则,通过民主商议的方式综合评定,依次评选出成长型中小企业,并确定相应扶持额度。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社会贡献等三个方面4个指标进行定量评价:

  1、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

  2、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3、社会贡献:包括实缴税金。

  秦皇岛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情况表

  指标名称 权重 基础分值 企业数值 得分

  资产总额增长率 0.15 连续二年增长率大于10%,可得10分 二年平均增长率每超过10%一个百分点,可加1分,最高加5分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0.4 连续二年增长率大于30%,可得25分 二年平均增长率每超过30%一个百分点,可加1分,最高加15分

  实缴税金增长率 0.3 连续二年正增长,可得20分 二年平均增长率每超过10%一个百分点,可加1分,最高加10分

  净利润增长率 0.15 连续二年正增长,可得10分 二年平均增长率每超过10%一个百分点,可加1分,最高加5分

  第十九条 从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作用及产品竞争力,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企业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企业经营宗旨、理念、文化及制度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经营者素质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

  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有严重质量问题、不正当竞争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投诉并核实的、企业账物、账表、账账严重不符的,均予一票否决。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被评定为“秦皇岛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将获得数额不等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电视台等媒体上广泛宣传企业的业绩和成就。

  第二十二条 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有关荣誉和追回相关奖励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参与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活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郭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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